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陳奎宏
被告
永睿基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享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65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6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6日送達被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