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73號
- 原告
- 企元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卿彥
- 被告
- 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海
- 被告
- 周天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孝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籍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673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4817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原告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0月11日以112年度抗字第820號裁定抗告駁回,原告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11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9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情形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