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林伶真
- 被上訴人
- 王金紀
- 被上訴人
- 王銘玄
- 被上訴人
- 王憶慈
- 被上訴人
-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經營權、生財器具設備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400元(=165萬元+512,400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5萬元,合計上訴利益為2,912,400元(=75萬元+2,162,400元;至上訴聲明第4項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併予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