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原告
三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耿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成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0,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