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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 原告
    陳明宏
  • 被告
    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37號 原 告 陳明宏 被 告 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以111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支付命令准許並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1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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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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