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賴秋萍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堅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審判決命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33,9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聲明:㈠原反訴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其上訴利益為43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