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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上訴人
充晟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瑞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秉謙(原名吳旻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5417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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