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
- 上訴人
- 許春賢
- 上訴人
- 周韋宏
- 上訴人
- 陳瑞芳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思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德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2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次 上訴人 原判決命給付內容 標的價(金)額 備註 1 許春賢 48,249元,及自111年8月22日起,按月給付830元。 147,849元 命定期給付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 2 周韋宏 52,243元,及自111年8月22日起,按月給付906元。 160,963元 命定期給付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 3 陳瑞芳 25,174元,及自111年8月22日起,按月給付436元。 77,494元 命定期給付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