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經銷合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00,000元(計算式:35,000劑×800元=2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