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64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陳亞葳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蘇榮聰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本院對上訴人、完美顧問有限公司提起請求給付代墊款之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判准上訴人其中新臺幣(下同)360,945元本息之請求,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360,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