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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鐘讀完全文 5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8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賴秋萍

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田正成

謝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審判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654,891元,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其上訴利益為5,654,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8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