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 原告
-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瑛娟
- 原告
-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 原告
- 楊岳修
- 被告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世璋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颱風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