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錦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純子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809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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