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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知琴
被告
冠綸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嵩信
被告
陳晁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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