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41號
- 上訴 人
- 即
- 被 告
- 傑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
- 算 人 黃金俊 住○○市○○區○○街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陳春玲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傑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49,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6,88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