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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 人
被 告
傑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黃金俊 住○○市○○區○○街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陳春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2年6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29至53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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