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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原告
上上籤美髮工作坊
法定代理人
位芯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郁雯、羅儀芹、蔡沛緁因111年訴字第6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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