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6號
- 上訴人
- 香根園藝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浪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16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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