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吳心淳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喬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桃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19號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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