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劉伯緯

  • 當事人
    藥食同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勀傑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藥食同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被 告 勀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緯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18日簽立之「藥食同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儀器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第9條約定可 憑(見訴字卷一第17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18日簽立系爭合約,由原告以總價金新臺幣(下同)220萬5,000元向被告採購一部全新之桌上型掃瞄式電子顯微鏡(Phenom Pro Desktop SEM;下稱系爭顯微鏡),原告並已支付總價完畢。然於109年8月31日被告工程師至原告公司安裝系爭顯微鏡,隔日即同年9月1日驗機時,即顯示螢幕模糊,被告工程師表示可能是燈絲氧化問題,需將系爭顯微鏡帶回廠檢修,同年月4日,被告將系爭 顯微鏡檢修後歸還,表示燈絲並無更換僅為調整,然未明確說明究為如何調整。交機後至同年12月1日,系爭顯微鏡在 待機未使用情況下,突發出尖銳異聲,出現錯誤碼,原告通知被告檢修,一時間竟無法排除故障原因;被告公司工程師研判真空幫浦有問題,必需回廠内檢修。翌(2)日被告公 司將系爭顯微鏡帶回廠内檢修,原告公司當時並要求應分析及提供為何全新機器其真空幫浦使用不到3個月即發生問題 ,嗣經原告多次催促後,被告遲至110年3月8日始將維修後 之系爭顯微鏡送回原告公司,但未詳細說明係何原因造成如此嚴重問題。後於同年月31日原告使用系爭顯微鏡時又發生SED(二次電子偵測器;下稱SED)功能無法正常使用,隨即再通知被告,經被告於被告公司電腦系統重新啟動後仍無法立即排除問題,被告遂於隔日派工程師至原告公司檢修,發現乃系爭顯微鏡SED功能未開啟,但不知為何系爭顯微鏡會 關閉SED功能,顯然被告檢修後出機予客戶之程序並不嚴謹 ,且究為系爭顯微鏡自行關閉?抑或其他原因造成關閉?被告亦無法明確說明。綜上,系爭顯微鏡自原告購機以來,短期間内即陸續發生許多瑕疵,包括:標榜高壽命之燈絲於交機時即有氧化問題、真空幫浦故障至今原因不明、SED功能 不知何原因被關閉,原告懷疑系爭顯微鏡交機時並非未經使用之全新狀態。經原告與被告溝通數次均未得滿意結果,原告乃於110年4月22日函知被告促其於函到7日内應依原告之 訴求提出系爭顯微鏡之相關進口證明及後續改善計劃方案,惟被告僅於同年5月7日回函表示系爭顯微鏡為全新未經使用之新品,並提出原廠表示系爭顯微鏡係於109年1月生產製造之電子郵件與出貨提單,但仍無法解釋系爭顯微鏡諸多故障之疑慮及符合原告之訴求。原告高度懷疑系爭顯微鏡交付予原告時並非未經使用之全新狀態,倘若系爭顯微鏡如被告所稱為109年1月製造生產,至109年9月交機予原告,期間之保存狀態為何?是否完全未經使用?亦非無疑。原告自得依民法第354條、第356條、第359條規定,請求被告減少價金。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測量、測定及檢定之儀器設備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依被告稱系爭顯微鏡出廠日為109年1月底,迄至109年9月4日完 成交機驗收程序交付予原告時,扣除運送期間,若非未使用之全新狀態,可能已使用7個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 估定為151萬5,570元,原告爰請求被告減少價金120萬元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於109年9月1日辦理系爭顯微鏡交機驗機程序時,因 出現顯示螢幕模糊情形,經被告人員攜回設備與原廠遠端聯繫後,原廠將系爭顯微鏡軟體更新至最新版本,並發現系爭顯微鏡有漏電流情況,研判係高壓電路板所致,建議移除高壓電路線後再進行測試,被告人員乃以庫存之高壓電路板新品進行測試及更換,於同年月4日歸還系爭顯微 鏡予原告,並於同年月7日完成驗機程序後,被告已同意 將系爭顯微鏡保固期由契約所定之1年延長為1年3個月, 保固期間之每月巡檢系爭顯微鏡進行巡檢保養時,亦未發現有任何異常。針對原告於109年12月1日通知系爭顯微鏡發生真空幫浦異常一節,被告亦本於客戶優先之服務態度,在尚未判定系爭顯微鏡異常肇因前,於同年月2日取回 系爭顯微鏡進行檢修,同時出借更高階之顯微鏡儀器供原告使用,原告研發工作並未因系爭顯微鏡送檢修而受影響;且經被告進行檢修,並與荷蘭原廠聯繫,將系爭顯微鏡零組件真空幫浦異常狀況及原告使用情形回傳予原廠判讀,發現係因原告放置系爭顯微鏡之環境溫度過高及操作程序不符需求所造成,惟原廠仍同意提供免費更換硬體零件之保固,郵寄真空幫浦等零組件供被告更換,經被告更換零組件並與原廠進行遠端連線實機測試後,確認已可正常運作,被告並於110年2月間通知原告系爭顯微鏡已修復及提供修復報告,請原告安排驗機及歸還被告出借之設備,然原告直至同年3月8日始同意取回系爭顯微鏡,經被告於翌(9)日完成驗機程序後,亦承諾延長系爭顯微鏡保固 期限,被告並無遲未修復或拖延歸還系爭顯微鏡之情。故系爭顯微鏡經檢修更換零組件後已可正常運作,其價值及效用並無減少或滅失。至於原告主張110年3月31日系爭顯微鏡SED功能無法正常使用乙情,經被告人員於隔日即同 年4月1日現場查修,確認系爭顯微鏡硬體並無損壞,被告人員將前述SED功能異常資訊提供予原廠分析,得知係因 系爭顯微鏡於搬運歸還予原告時短暫關機,導致系統軟體智能設定被取消所致,此軟體設定與硬體設備無涉,僅須重為軟體設定即可恢復SED功能使其正常運作,亦未減損 系爭顯微鏡之價值或效能。綜上所述,系爭顯微鏡並無價值或效用減少、滅失之情形,原告減少價金之請求,顯無理由。 (二)被告出售之系爭顯微鏡為全新、未使用之新品,被告已於原告質疑當時即提供原廠出具之證明函及出貨提單予原告說明:系爭顯微鏡於109年1月29日出廠後即放置於原廠荷蘭倉庫內,直至同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廠下單,始於同年7月17日經原廠出貨,並於同年月21日運抵至被告公司,被告收受後隨即通知原告,請原告指定交貨、驗收地點,經兩造約定於同年8月31日進行拆箱、安裝,故系爭顯微鏡 確為全新、未使用之新品,原告徒憑系爭顯微鏡製造之出廠日期臆測業已使用7個月,指摘系爭顯微鏡非新品,並 非事實。 (三)原告據以主張價值減損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僅係稅務機關計算納稅義務人資產之估值,非資產實際價值,且折舊方法之估算,亦得以不同方法估算,原告執「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折舊額,不足證明此為系爭顯微鏡之真實價值。退步言之,縱依原告主張系爭顯微鏡已使用7個月 而有折舊情形,所謂價值減少理當係以折舊額為依據,依原告主張之計算方式,7個月之資產折舊額僅為68萬9,430元,原告卻以折舊後之現值151萬5,570元主張為系爭顯微鏡價值減少之數額,進而請求減少價金120萬元,亦屬無 理。末以,縱認系爭顯微鏡有原告主張之瑕疵,原告於110年8月18日以本件起訴狀對被告請求減少價金,距其109 年12月1日通知被告系爭顯微鏡故障時間,已有8個多月,已逾民法第365條規定之6個月除斥期間,自不得對被告再為主張。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兩造於109年6月18日簽立系爭合約,由原告以總價220 萬5,000元向被告購買系爭顯微鏡,原告並已支付總價完 畢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合約、報價單、原告開立支付部分價金之支票及被告開立之統一發票為證(訴字卷一第13至20頁、卷二第165至169頁),堪信為真正。(二)至原告主張系爭顯微鏡於交付予原告後短期內發生螢幕模糊、真空幫浦及SED功能異常等瑕疵,可能並非「未經使 用之全新狀態」,原告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 金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依原告主張之各項異常狀況,分述如下: 1.109年9月1日驗機時顯示螢幕模糊狀況 原告主張:於109年8月31日被告工程師至原告公司安裝系爭顯微鏡,隔日即同年9月1日驗機時發現有顯示螢幕模糊狀況,經被告工程師攜回檢修後,於同年月4日將系爭顯微鏡檢修後歸 還原告一節,固為被告所不爭執。然查,依據證人即原告公司實際使用系爭顯微鏡並處理交機、驗機及後續檢修程序之王國欽於本院結證:當時被告驗機時發現有螢幕模糊不清問題,將機器攜回檢修後,於109年9月4日歸還原告,嗣經被告於同年 月7日再度驗機,即可正常操作使用等語明確(訴字卷二第249至252頁),並有被告開立予原告收執之切結書表明於上開第 二次驗機時已排除影像模糊問題,並同意將保固期間延長至110年11月30日、第一季巡檢頻率增加為月巡檢等語,以及被告 嗣於109年10月21日、11月23日進行月巡檢時之維修單、測試 報告表均未顯示異常狀況(訴字卷一第59至64頁),可證上開109年9月1日第一次驗機時之螢幕影像模糊問題已於同年月7日即解決,是縱認被告於109年8月31日交付系爭顯微鏡時有螢幕影像模糊之瑕疵,亦已經被告修補改善完畢,且經原告承認,原告自不得再據此主張減少價金。至原告主張於109年9月1日 第一次驗機當日發現上開影像模糊狀況時,被告工程人員表示係燈絲氧化所致,並據此主張系爭顯微鏡於交機時已非全新未使用狀態,始會有燈絲氧化情形。然查,此僅係被告工程人員對於「可能原因」之初步判斷,並非真正之影像模糊原因一節,有證人王國熙證稱:109年9月1日驗機時被告有一個工程師 說「有可能」是燈絲氧化造成,但需要將機器攜回問原廠是何原因,嗣於同年月4日歸還機器時,被告有說原廠說不是燈絲 氧化問題,是參數設定不當等語(訴字卷二第250至251頁),及鑑定證人即現任中央研究院應用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國立臺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所合聘專任教授薛景中結證:在系爭顯微鏡109年9月裝機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跟我說發生影像模 糊問題,一般資淺工程師就會判斷是燈絲問題,但我跟他們說可能是高壓電路問題,請他們先檢查所有電壓電流讀數,後來發現有漏電流,經被告更換高壓電路板,就修好了。(為何會發生高壓電路漏電流?)因為電壓在一萬多伏特,可能有灰塵掉在高壓電路板上面(電路板需要散熱,無法密封),也會造成一些短路,我也有遇過是螞蟻爬過去造成的短路。系爭顯微鏡經更換高壓電路版就正常了,故可確定判斷當時發生螢幕模糊確實是高壓電路板的問題。另外,更換了高壓電路板,相關參數都要重調等語(訴字卷二第263至265、268頁),以及被 告公司與原廠間針對上開軟體更新、漏電流狀況之聯繫往來電子郵件及被告109年10月26日盤點當年9月份庫存顯示有於同年9月3日為原告更換高壓電路板之盤點紀錄表可證(訴字卷二第309至318頁),堪認上開109年9月1日第一次驗機時發現之螢 幕影像模糊問題,應係高壓電路板問題,經被告立即更換庫存之高壓電路板新品並重設參數後,即已解決此問題。至原告所稱其詢問之清華大學材料科學工程研究所教授張一熙,經鑑定證人張一熙到庭證稱:我是於螢幕模糊問題已獲得解決後之109年10月、11月始聽原告提到先前有發生過螢幕模糊的問題, 於10月、11月時始實際看到系爭顯微鏡(訴字卷二第261頁) ,且其係經原告轉述被告工程人員初步判斷為燈絲氧化,而以「燈絲氧化」為前提,判斷:依據燈絲是1500小時壽命,應可用1年多以上,不會一開始就氧化,代表系爭顯微鏡是已使用 蠻久的舊機器(訴字卷二第261至262頁),然本件實際上係因高壓電路板所造成,與燈絲無關,業如前開認定明確,故張一熙據此錯誤前提所為之「系爭顯微鏡乃使用過之舊機」之判斷,即非可採。 2.系爭顯微鏡於109年12月1日發生真空幫浦異常狀況 依證人王國欽證稱:我於109年12月1日發現系爭顯微鏡發出怪聲,當下向被告工程師魯耿辰反應,魯耿辰表示可能是真空幫浦的問題,於翌(2)日將系爭顯微鏡攜回檢修,被告表示是 真空幫浦壞掉,要更換幫浦,但要等從國外寄來的幫浦到貨後才可更換,被告有出具報告說是因為真空幫浦漏油而壞掉,嗣經被告更換好真空幫浦後,於110年3月8日始送回機器,隔日 驗機就可正常使用等語(訴字卷二第252至253頁),核與證人魯耿辰證稱:當時王國欽向我反應機器發出尖銳怪聲,我判斷應該是真空幫浦的問題,後來就等原廠寄料過來更換真空幫浦等語相符(訴字卷二第257至258頁),並有被告工程師魯耿辰當時出具之書面維修報告可佐(訴字卷一第79至88頁),堪認系爭顯微鏡確實於109年12月1日發生真空幫浦異常之狀況。然此距系爭顯微鏡於109年9月7日(經更換高壓電路板為瑕疵補 正)後,業已經過近3個月,系爭顯微鏡於此段期間均係於原 告持有管領使用中,期間經被告於109年10月21日、11月23日 進行月檢修時亦未發現異常,亦如前述,而依系爭顯微鏡使用說明書記載,其所放置之房間應保持乾淨、乾燥,室溫應維持在攝氏15至30度之間,濕度不得超過80%(訴字卷一第75頁) ,被告亦早於109年9月10日即以電子郵件提醒原告要注意系爭顯微鏡之環境溫度(尤其是下班後晚間時段關閉空調的期間),最好保持為攝氏24度之環境,並應放置於乾淨、少灰塵的通風處,降低熱當機的風險(訴字卷一第67頁),惟依系爭顯微鏡後台電腦系統資料顯示(訴字卷一第69至70頁),系爭顯微鏡於109年11月27日18時以後之晚間時段,其放置環境之室溫 確實已超過攝氏30度,參諸證人薛景中證稱:當時我經甲○○轉 述系爭顯微鏡於109年12月突發尖銳怪聲,由當時有發現漏機 油狀況研判,應該是真空幫浦摩擦過熱所導致。(為何會摩擦過熱?)可能性蠻多的,可能是遇到地震或者是有不當的震動操作,也有可能散熱不足,冷氣不夠冷,我自己類似的幫浦都會另外加兩顆風扇下去吹,避免過熱造成損壞,還有水冷的系統來幫忙冷卻。軸承裡面的機油量其實很少,過熱時機油外溢,沒有機油就機械直接摩擦,溫度會很高,就會發生怪聲,對於舊品,我們常規就是會換掉機油罐,新品就是直接叫原廠換一顆等語(訴字卷二第265至266、270至271頁),復參酌魯耿辰上開書面維修報告中所附系爭顯微鏡真空幫浦照片確實顯示有發現油漬狀況(訴字卷一第81頁),足認本件系爭顯微鏡之所以於109年12月1日發生真空幫浦異常,極有可能係原告持有管領系爭顯微鏡期間未保持良好散熱,導致機油外溢所造成,已難認此部分構成被告交付系爭顯微鏡時存在之瑕疵。至證人張一熙證稱:真空幫浦會壞掉,是因為使用過久,用超過兩年,才有機會壞掉。因為用久了它的接面磨耗層產生間隙,所以才發出怪聲,不是因為散熱問題造成等語(訴字卷二第262至263、269至270頁),然其針對本件真空幫浦表示其是完全密封狀態、沒有軸承式的旋轉子一節(訴字卷二第263頁),顯與 本件真空幫浦並非密封狀態、且係有軸承的客觀事實不符,故其有關真空幫浦異常之判斷,難認可採。再者,縱認真空幫浦上開異常仍構成被告交付系爭顯微鏡時存在之瑕疵,經被告以更換真空幫浦進行修補後,亦已完成瑕疵修補,業經證人王國欽上開證述明確,並有被告於110年3月9日進行驗機時之維修 單及測試報告表顯示機器測試正常一情,及被告於同日開立予原告收執之延長保固書表明:經被告檢修並更換新品零件真空幫浦總成後,機台已操作正常,被告同意將保固期間延長至111年9月6日,並於保固期間內定期於每一季提供免費巡檢服務 等語可憑(訴字卷一第91至93頁),是被告已於110年3月9日 完成瑕疵修補改善,且經原告承認,原告自不得再據此主張減少價金。 3.原告於110年3月31日使用系爭顯微鏡時發生SED功能異常狀況 依證人王國欽證述,其於109年3月31日使用時發現SED功能無 法使用時,隨即聯繫被告工程師,經於隔日查修後發現SED功 能遭關閉,經重新開啟後即可正常使用(訴字卷二第253至254頁),並有被告110年4月1日查修時之維修單及測試報告表為 證(訴字卷一第95至96頁),故此部分既已經被告立即排除解決,自難認構成原告可請求減少價金之瑕疵。 4.原告雖以系爭顯微鏡於短期內發生上開顯示螢幕影像模糊、真空幫浦異常、SED功能異常狀況,主張系爭顯微鏡可能並非全 新未使用之機器等語。然查,被告已提出系爭顯微鏡荷蘭原廠於110年4月21日出具之聲明書表明:系爭顯微鏡係於109年1月生產,於同年7月送至被告公司,系爭顯微鏡當時為全新未使 用之產品等語,及原廠於110年9月1日再度出具之聲明書表明 :系爭顯微鏡於109年1月29日出廠後,隨即送至原廠倉庫存放,嗣於同年6月18日經被告下單後,於同年7月17日出貨予被告公司,於同年月21日送達等語明確(訴字卷一第29頁、卷二第175頁),並有出貨提單為證(訴字卷一第30頁),堪認系爭 顯微鏡於109年9月交付予原告時,確係全新未使用之機器無疑。原告徒以上開均已經被告檢修改善完成、且經原告承認,甚至其中有部分係屬本件109年9月初交機驗收完成後近3個月乃 至半年後發生之異常狀況,指摘被告於109年9月交付之系爭顯微鏡並非全新未使用品,而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並非有理。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54條、第356條、第359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品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