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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蕭清清

聲請人
即被告
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珍儀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上海睦天定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宸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幢」之記載,應更正為「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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