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珍儀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祐慧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上海睦天定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宸
- 訴訟代理人
- 李毅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幢」之記載,應更正為「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