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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上海睦天定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乙宸

黃聖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9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萬8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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