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6號
- 上訴人
- 富奇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多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9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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