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李家慧
- 上訴人陳瑞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7號 上 訴 人 陳瑞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5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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