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仕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VILHELM ROBERT WESSM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84,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105,064+月提繳退休金6,336》×12月×5年=6,684,000元),聲明第3項及聲明第4項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與聲明第2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且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