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 原告
- 漢宇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邸相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被告
- 陳明財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蔡明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