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劉乂鳴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美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峯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張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鎮洲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