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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信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表人 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碩勛
被告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淑貞
被告
林淑貞
被告
楊欽亮(筆名:林志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六、(五)、⒈、(2)、②第八行關於「3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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