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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記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起訴應予駁回。」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為:「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富記食品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77萬9,3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777萬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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