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泰安醫院即阮正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展鴻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燕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部分新台幣10,363,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