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安醫院即阮正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展鴻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燕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部分新台幣10,363,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部分新台幣10,363,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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