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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志強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46,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2,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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