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 上訴人
-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志強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46,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2,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志強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46,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2,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