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興記有限公司
原告
臨時管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告
郭林初旭
訴訟代理人
蕭佑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宜:

㈠原告應提出其主張與被告間有成立寄託法律關係之相關證據資料,暨具體說明本件請求所引用之法律規定(含原告主張之寄託、無因管理部分)。

㈡原告應遵期提出上開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