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姚水文

上訴人
即被告
呂黃春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春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2萬8,040元(計算式:347,000×11.32=392萬8,0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