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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會員卡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蔡政哲

  • 當事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員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而訴 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魯奐毅,嗣於112年3月14日起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湯維華,有原告提出之公告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可查,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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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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