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維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 被告
-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慧青
- 被告
-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記載,應更正為「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