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江治昀
- 被告
- 星展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葉醒瑤
- 被告
- 黃振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關於附表「債權本金金額(新臺幣)」欄第六列「總計10,219,348元」,應更正為「總計6,100,453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