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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李瓊慧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告
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增列第三項為「三、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8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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