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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棟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告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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