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 原告
-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棟
- 訴訟代理人
- 舒正本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俊權律師
- 被告
-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財
- 訴訟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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