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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參加人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61條定有明文。故參加人於被參加人不為反對陳述之情況下,可獨立上訴。惟參加人仍非訴訟當事人,仍應命被參加人繳納上訴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11月法律意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59,087,123元,折合新臺幣38,817,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30,424元,未據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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