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查敏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江新妹、涂春蘭、涂智鵬、郭乃華、郭乃慎、涂少鏵、涂智堂、涂少瑄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履行都市更新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參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