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鍾克信
-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亞璇、楊剛、楊古意、朱錦華、朱美玲、朱瑞華、許鐵雄、林素琴、許勝斌、許勝彥、許勝宗、黃芝婷、黃韻涵、李麗珍、何世軍、阮美貴、周昱、鄧雅心、李建佑、李虹宜、蕭東明、過菊花、沈曉屏、鄭月英、黃文達、黃秋芬、黃文鄰、黃平蘭、黃金富、黃秋菊、林天虹、林彥真、黃子倫、黃仁瑜、黃珺騰、李秀香、沈寶珠、胡耀鴻、黃月蘭、王淇、王明德、魏愛桑、林俐君、洪過、林海楠、周朝根、周謝美智、周逸樺、劉淑卿、林傳迪、林佳霓、林倫樞、林冠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982萬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2年6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上開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982萬4,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9,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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