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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返還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仁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均廷律師
被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提出民事反訴

起訴狀到院,惟依被告訴訟代理人所提本訴委任狀,被告訴訟代

理人並無提起反訴之特別代理權,反訴之起訴已非合法,且亦未

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原告。茲以本裁定命被告如

有提起反訴之真意,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合於程式之民事

反訴起訴狀暨繕本到院,逾期提出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

項規定之適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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