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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李子寧

  • 當事人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提出民事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仁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 被 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到院,惟依被告訴訟代理人所提本訴委任狀,被告訴訟代理人並無提起反訴之特別代理權,反訴之起訴已非合法,且亦未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原告。茲以本裁定命被告如有提起反訴之真意,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合於程式之民事 反訴起訴狀暨繕本到院,逾期提出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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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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