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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返還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子寧

反訴原告即

被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原告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到院,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萬288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如反訴被告就反訴部分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另行出具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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