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駁回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駁回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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