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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撤銷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楊金順
訴訟代理人
涂逸奇律師
被告
金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政隆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12年3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0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1年12月21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歷審裁判資料在卷可稽。原裁定所認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另於主文所示庭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2年3月8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列明不爭執事項及爭點),繕本逕寄他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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