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 原告
- 楊金順
- 訴訟代理人
- 涂逸奇律師
- 被告
- 金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政隆
- 法定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12年3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0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1年12月21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歷審裁判資料在卷可稽。原裁定所認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另於主文所示庭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2年3月8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列明不爭執事項及爭點),繕本逕寄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