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博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楷嚴之都電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61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人民幣230 萬4,000 元,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 年12月3 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鈔賣出牌告匯率4.415 折算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017 萬2,160 元(計算式: 2,304,000 × 4.415 =10,172,160),此亦經本院110 年12月15日110 年度補字第2506號裁定核定在案,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3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