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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筠諼

原告
游禮隆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告
彭芳瓊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複代理人
尤偉峰
被告
福金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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