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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梁夢迪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學志
被告
大都會肉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為銓
被告
朱愛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萬8,55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授信契約書第2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5、41、57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大都會肉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大都會肉品公司)於民國109年至110年間邀同被告張為銓、朱愛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辦理授信,約定於授信額度共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並約定如被告大都會肉品公司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約定被告大都會肉品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大都會肉品公司於109年7月23日起至110年12月17日止,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額,詎被告大都會肉品公司自111年1月4日起逾期未繳本息,上開借款依約均視為全部到期,且部分借款本金已屆清償期限,經原告催繳後,被告均未清償,被告大都會肉品公司尚積欠本金共計1,778萬3,1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張為銓、朱愛萍均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期間 (民國) 週年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180萬元 109年7月23日 112年7月23日 90萬6,745元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111年7月22日止 自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0萬元 109年7月23日 112年7月23日 10萬0,748元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111年7月22日止 自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13萬5,000元 110年11月15日 111年5月5日 313萬5,000元 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744% 自111年1月5日起至111年7月4日止 自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00萬元 110年12月17日 111年6月17日 600萬元 自111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8% 自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6日止 自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04萬5,000元 110年11月5日 111年5月5日 104萬5,000元 自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744% 自111年1月5日起至111年7月4日止 自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00萬元 110年12月17日 111年6月17日 200萬元 自111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8% 自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6日止 自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80萬元 110年8月4日 115年8月4日 165萬3,411元 自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1月4日起至111年7月3日止 自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0萬元 110年8月4日 115年8月4日 18萬3,712元 自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1月4日起至111年7月3日止 自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9 240萬元 110年8月4日 115年8月4日 220萬6,798元 自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1年1月4日起至111年7月3日止 自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60萬元 110年8月4日 115年8月4日 55萬1,700元 自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1年1月4日起至111年7月3日止 自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778萬3,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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