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 上訴人
-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妙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華、陳美鳳、陳國勝、陳美櫻、聯輝實業有限公司、陳安愉因11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9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