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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給付土地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修平

上 訴 人即

被告
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承翰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黃國璋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延聰
原告
林菁
原告
林賢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葉鶯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羅子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各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黃國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5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黃國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46,43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次查,上訴人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30,25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17,43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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